• 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量身定制攻略:助您灵活匹配薪资核算模块 #功夫“薪税云”又与大家见面啦~上一期我们介绍了“薪税云”《居家办公攻略:助您从容应对疫情之下的工作挑战》(点击跳转),帮助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HR朋友们化解难题。 时至月底,临近很多公司的发薪日,有什么难题在困扰朋友们呢?据了解,工资发放日的前几天,是企业薪酬福利团队最最繁忙的日子,薪资核算工作量大,头痛的问题真不少: 不同城市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不同 不同类型员工的薪酬结构不同 不同项目的奖金计算依据不同 入、离职员工的当月薪酬变动不同 特殊薪酬项目的计税方式不同 这些问题中的数据可能来自不同系统,需要薪酬福利团队的朋友们手工统计、处理、计算,想来是一件非常费时费力而且很容易出错的工作。 面对复杂繁琐的薪资核算,本期#功夫“薪税云”向您介绍“薪税云”的量身定制攻略,助您灵活匹配薪资核算模块,轻松应对薪资核算!   薪税问题,就找“薪税云”!通过其强大的“薪酬服务“功能,结合“组织安排”及“人事管理”功能模块,可完全灵活自定义薪资核算的方方面面,从薪酬核算、发放到个税申报全流程自动管理,自动汇总、核算与员工薪酬相关的各项数据,计算个人所得税,形成薪酬发放明细数据,提高企业薪酬福利管理效率。   灵活的薪酬组管理,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城市、不同类型员工的薪资核算需求“薪税云”打破所属组织机构的界限,可灵活的在某个组织机构中排除某些人员,也可以最小颗粒度的员工维度进行选取,针对不同薪资结构、不同核算方式的人员,可新建多种薪酬组,设置各自不同的薪资项目、适用的考核规则、检验规则等。 比如可以设置销售人员专用的薪酬组,选择所有销售人员,设置销售人员专用的薪资核算项目,如“绩效工资”、“销售提成”,依据公司销售考核制度,设置计算、检验规则,自动汇总、核算相关薪酬数据,快速高效。自定义薪资项目,灵活设置核算规则,不同项目的奖金轻松核算“薪税云”支持各类薪资核算项目的自定义设置,企业可以自定义各种类型的薪资核算项目,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针对每个薪资核算项目可单独设置数据获取来源、计算规则或计算公式。“薪税云”已经内置多种业务场景对应的计算公式,如工龄工资、绩点工资等。数据自动汇总,入、离职薪酬数据自动核算“薪税云”的薪资核算可以直接引用考勤数据,请假扣款、加班工资等薪资项目可以直接设置计算规则及计算公式,实现自动汇总、自动核算。 比如入、离职员工当月薪酬变动情况,“薪税云”已经支持入离职扣减自动核算,对于员工入离职月薪酬,按照正算、反算、有利员工、有利公司等多种算法进行核算。内置多种特殊计税类型,按需启用即可自动享受“薪税云”已经内置了包括年终奖金、离职补偿金、股权激励收入等多项特殊薪酬项目的计税类型,而且实时更新,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核算的薪酬项目的类型对应选择相应的工资模板即可。复杂繁琐的薪酬核算,在“薪税云”面前,井然有序!薪酬核算是薪税管理的一个环节,全流程还包括发薪、报税、数据分析及报表呈现等等。#功夫“薪税云”未完待续,敬请关注,我们下期见! 攻略汇总攻略汇总居家办公攻略:“薪税云”助您高质高效完成薪税管理工作(点击跳转)量身定制攻略:“薪税云”助您灵活匹配薪资核算模块 数字化攻略:“薪税云”助您实现薪税流程全线上管理(我是预告) 获取“薪税云”数字化薪税解决方案联系您的薪酬财税顾问或联系业务发展经理(010)65613920-8576 或 5815
    中智薪税
    2022年05月26日
  • 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居家办公攻略:“薪税云”助您高质高效完成薪税管理工作 近期全国疫情多地散发,上海、北京等地疫情防控形势极其严峻,我们积极响应国家防疫号召,“宅家”也是“抗疫”,用短暂的禁足换来整个抗疫的最终胜利。居家办公能够减少人员面对面的交流,但也给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多挑战: 如何快速实现员工情况实时上报? 如何快速处理各类审批事项,如健康宝弹窗需要居家隔离的申请? 员工居家办公如何管理考勤? 新员工入职如何办理手续? "薪税云"助您轻松应对上述挑战,高质高效居家在线完成薪税管理工作。首篇攻略:居家篇! 员工健康状况,通过小程序每日上报疫情期间,各单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了解员工的健康情况,包括健康码、是否核酸、近期接触史等信息。借助“薪税云”的【健康日报】小程序,可以自建疫情上报所需信息,员工在手机上主动上报,“薪税云”后台数据自动汇总,轻松掌握员工健康的实时信息,快速筛选异常人员,把握全局。 特殊事项线上设置、审批,规范管理打破空间、时间的限制,与员工相关的所有假期的设置、申请、审批、查询等完全线上管理,无需线下接触沟通。 针对疫情期间特殊事项的流程管理,如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异常、健康宝弹窗、所居住小区有确诊病例需要隔离的人员通过“薪税云”的请休假小程序进行在线居家隔离申请,帮助HR规范管理。线上打卡,解决员工考勤问题通过【外勤打卡设置】后,居家办公的员工居家通过“薪税云”小程序进行考勤打卡,“薪税云”后台数据自动汇总,HR轻松管理居家办公考勤数据,实时掌握员工居家动态。 二维码邀请,新员工线上入职“薪税云”提供包括组织管理、岗位管理、员工管理、合同管理等人事管理模块,满足企业基础的人事管理信息化需要。针对疫情居家办公期间新员工入职的不便,HR可将入职二维码发给新员工,新员工可线上办理入职手续、线上签署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同步回系统,便于HR查询、统计。 重要通知,一键推送疫情期间,对于企业内部重要的复工复产通知等信息,可以通过“薪税云”【客户公告】的应用及时在内部进行告知。而且无需人工主动反馈,无需一对一通知,极大方便了HR。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获取“薪税云”数字化薪税解决方案  联系您的薪酬财税顾问或联系业务发展经理(010)65613920-8576 或 5815
    中智薪税
    2022年05月18日
  • 中智薪税
    中智2022年大制造行业人力资源趋势和管理实践分享会 | 报名中 2022年,4月份最新数据显示,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7.4%,景气水平继续回落,连续2个月低于荣枯线。制造业供应链受阻,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了主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供应困难、产成品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等情况。在动态清零的防疫态势下,制造企业面临成本压力上涨、供给冲击、闭环生产、复工复产等诸多挑战,经营压力持续存在。中智咨询最新调研结果显示:超八成制造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蓝领用工荒挑战,用工成本持续上涨,企业面临的人才吸引和保留压力增加。 面对2022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管理挑战,制造行业的组织经营和人才管理将呈现怎样的趋势,企业又该如何有效应对诸多挑战? 5月19日,中智咨询、中智薪税、中智关爱通联合发起【中智2022年制造业人力资源趋势和管理实践分享会】,为制造企业带来2022年最新发展趋势、薪酬激励趋势、技能蓝领管理实践、薪税管理实践以及制造业人力成本管控等内容分享,以期为制造企业积极应对2022年管理挑战提供参考。   议程安排    5月19日  14:00线上直播     议程一  14:00-14:45 《大制造2022年人力资本趋势分享》 宏观经济和行业趋势分享 制造企业经营趋势分享 制造业人才吸引、保留和薪酬激励趋势 制造业数字化趋势分享 议程二  14:45-15:15 《2022年蓝领用工和薪酬管理分享》 蓝领用工荒和用工需求 蓝领人才吸引和流动趋势 蓝领人员薪酬和激励趋势 议程三  15:15-15:45 《薪税管理新趋势助力制造业提质增效》 挑战与机遇:人力资源数字化转型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整合与赋能:制造业需要什么样的薪税管理系统 以数赋智:制造业客户成功案例分享 议程四  15:45-16:15 《后疫情时代,制造业人力成本如何管控》 后疫情时代,企业成本压力分析 企业常见降本举措及风险分析 既合规又有效,制造业如何管控人力成本? 制造型企业经典案例解读      【讲师介绍】 陈元第 中智咨询人力资本调研项目总监 拥有超6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经验,在薪酬市场对标、人力资本效能市场对标、薪酬体系诊断有诸多实践案例。 张 欣 中智咨询产品专家 拥有近15年人力资本调研和薪酬体系诊断优化经验,在蓝领技能人才、销售人员激励、绩效管理和奖金激励等方面有诸多经验。 梁 霄 中智薪税互联网运营部高级经理 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硕士,通过CPA专业阶段以及CFA II级认证。中智薪税公司薪税服务近十年从业经验,带领团队为万人规模制造业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薪税解决方案。 王学志 中智关爱通高级咨询专家 关爱通研究院特聘讲师 10年以上人力资源行业从业经验,擅长针对客户复杂需求提供综合性的解决方案。5年产品规划和设计经历,通过客户需求调研、市场分析,针对福利和激励场景设计出一系列解决方案。 会议详情 5月19日  14:00线上直播   【参会报名】 疫情原因,【中智2022年制造业人力资源趋势和管理实践分享会】将采用线上直播方式与大家见面。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报名参会,与制造业研究专家一起解锁制造业2022年最新发展趋势、薪酬激励趋势、技能蓝领管理实践、薪税管理实践以及制造业人力成本管控等实践参考。 特别说明:《大制造2022年人力资本趋势分享》数据分享将覆盖制造、汽车、医药、消费品等多个行业领域,具体细分参考以下: 【参会方式】线上直播,5月19日14:00开播。
    中智薪税
    2022年05月11日
  • 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您的知“薪”好友上线啦! 中智薪税服务号全新改版,现已正式上线!做您的知“薪”好友!改版后三个菜单分别为:“了解薪税”、“线上服务”、“薪税知道”。  了解薪税 在这里,您可以详细了解中智薪税公司,还可以联系我们或留下联系方式。 线上服务“线上服务”汇集各类服务入口,使用“薪税云”的朋友,通过“线上服务”——“我的薪税”,就能找到薪税云! HR使用智薪工资条,可一键发送全公司的工资条,安全快捷!雇员们可以在“线上服务”——“我的薪税”中找到智薪工资条,随时查看工资条。点击这里试用智薪工资条。 “个人中心”是朋友们的“私人空间”,完成个人注册后,即可在“成长值UP”中每日获取成长值,积累成长值提升成长等级,解锁各种成长权益! 注册活动:新注册的朋友一次性获得5点成长值日常领取:成长值UP:每日可获取1点成长值上线活动:4月21日-4月24日,成长值UP每日可领取2点成长值完成注册成为V1成长会员,享受V1成长权益。 V1成长权益:税后工资计算器、年终奖税后计算器、《2021年度综合汇算清缴变动解析》使用税后工资计算器、年终奖税后计算器,测算自己的税后工资、税后奖金,了解各月个税,心理很踏实!劳动节近在咫尺,服务号专属福利抢先看:划重点:劳动节期间(4月30日——5月4日),中智薪税家庭节税筹划计算器将作为V2限时权益,限时免费使用!一键测算家庭专项扣除最优配置方案,合规节税,普惠劳动人民!领取攻略详见今日次条文章《劳动节福利攻略》   薪税知道 “薪税知道”是服务号的的互动专区! 我们在“政策驿站”传递最新政策及解读,分类汇总政策法规,助力您的工作。 朋友们可以在“问答社区”了解行业动态、还可以提出疑惑和问题,会收到专业老师的回复哦~ 优质问答会精选入“技巧交流”,帮助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们~更多精彩内容,赶快体验吧!
    中智薪税
    2022年04月21日
  • 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发放工资条如此简单?中智首款智能工资条正式上线! 经常听到HR吐槽,发放工资条让人崩溃! 制作时间成本高、薪资信息容易泄露、发放更是费时费力! 发出后员工无法确认或反馈,一旦发错更是无法补救!   中智薪税下属中智智薪公司,重磅推出“智薪工资条”。作为中智(CIIC)首款智能工资条产品,可以轻松帮助HR解决发放工资条的种种问题,解救HR每月烦燥的那几天!   免费试用 复制如下网址至浏览器打开 https://payexp.ciiczx.com/poster   了解更多产品特点:智薪工资条融合中智薪税公司在薪酬服务行业超过20年的最佳实践经验。智能:智能识别工资表;简便:轻松三步,完成发放;快捷:一键发送,直达员工;安全:等保备案三级,全链路数字加密,银行级安全保障。HR如何发放工资条:登录“智薪工资条”官方网站 1、上传工资表,无需固定模板  2、人员项目自动匹配,可复核修改  3、一键发送 员工如何查看工资条:方式一:小程序查询  ‍搜索并关注“智薪工资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我的工资”进入小程序,手机登录-输入安全码-查看工资条。 方式二:邮件查询   点开工资条邮件内的链接,输入身份证号后六位,查看工资条。方式三:短信查询  点开工资条短信内的链接,输入身份证号后六位,查看工资条。如需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中智薪税
    2022年04月06日
  • 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入选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单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公司发布2022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中智薪税凭薪税服务专业化及数字化的优势,成功入选。 作为中智集团薪税板块的专业公司,中智薪税自2006年成立以来,一直深耕薪税服务行业,结合多年行业最佳实践经验,自主研发薪税平台、新一代客户服务平台等众多数字化服务系统。助力客户薪税管理数智化转型,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薪税解决方案。 展望未来,中智薪税将继续加大技术投入,充分发掘利用数据价值、创新服务模式、专注数字化薪税产品研发,持续为企业赋能。打造薪税服务生态系统,结合线下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数智化薪税服务。
    中智薪税
    2022年03月31日
  • 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关注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官方问答(附征管文件)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该项政策实施后,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将从中受益。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项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三、纳税人如何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该政策? 《通知》明确该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此外,按照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租房或买房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自己或配偶、子女患大病的,也可以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体上看,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基本上考虑了纳税人不同阶段的负担情况。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在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申报? 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六、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的,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智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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