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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1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正式发布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年,人力资源服务业站在历史交汇点上,正迈向新的阶段发展。新时代下,中国企业社保管理现状如何?数字化转型如何赋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9月24日,CESIS第九届中国企业社保论坛在北京四季酒店盛大举行,众合云科创始人兼CEO余清泉于会上正式发布《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带你前瞻探寻社保政策趋势,推动企业社保持续向合规化、数字化迈进!|《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正式发布
连续9年调研企业社保变革趋势
全景展现企业社保发展现状
作为国内领先的薪税保综合服务商,众合云科旗下51社保已连续9年调研发布《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作为最大的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国企业社保现状研究的深度报告,持续引发媒体争相报道与社会广泛热议。|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在2021年度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众合云科研究中心针对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进行了问卷投放,精准触达371575人次,共有4901家中国企业参与调研。在调研受访者中,78.4%受访者为人力资源从业者,其中45.5%是HR管理级。
|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
基于精准调研反馈,《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通过对不同体量、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企业开展定量、定性研究,并结合行业经验、互联网洞察和企业社保发展现状,得出2021年度中国企业社保核心发现。
企业社保合规稳中略降
合规之路仍任重道远
企业社保合规性是判断企业社保实际情况的重要指标。在长期研究中,51社保总结提炼出“企业社保合规三要素”模型,即从参保及时性、险种覆盖面、技术合规性三方面去考察企业社保合规性。
白皮书显示,2021年,企业社保在险种覆盖面、及时性、基数合规方面稳中略降,企业社保合规之路仍任重道远。
与此同时,企业社保认知态度日趋成熟。白皮书调研数据显示,认为社保“对企业很重要”的企业逐年上升,达到63.4%,越来越多得企业认为社保对公司很重要是福利的重要手段;此外,企业社保第三方外包趋势稳定,社保泛外包率达40.5%,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共享服务被更多企业选择。其中66.5%的企业选择了把服务的响应速度和精准度放到第一位,超出了成本价格。
| 图表来源于《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
以上数据说明企业在对人力资源共享服务的看法上越来越成熟,他们选择的第三方服务应该是更加专业化的服务,而不仅仅是成本价格,这也体现了企业整体对社保认知的成熟。
企业劳动用工呈现
多元化、市场化趋势
新经济浪潮翻涌之下,企业用工也经历了新一轮的资源调配。白皮书显示,用工多元化正在成为常态,受访4901家企业中,劳动用工的多元化尝试已经蔚然成风,其中,有46.5%的企业使用过派遣外包员工,29.1%的企业使用过兼职员工,28.1%的企业使用过退休返聘员工。
| 图表来源于《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
此外,白皮书显示约43.9%的企业未来一年内有进一步新增灵活用工的计划。多元化、市场化的用工模式为企业带来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用工机制灵活、降低人力成本、分散经营风险等优势,但另一方面对企业在社会化效率、合规性要求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 CESIS第九届中国企业社保论坛
企业社保数字化进程方兴未艾
多层次综合保障成为大势所趋
从EXCEL手工制表核算到使用ERP或E-HR等人力资源软件工具,数字化转型已然成为企业HR减负增效的重要抓手。白皮书调研显示,已经有25%的企业采用数字化软件工具开展社保缴费核算,比去年的11.6%有大幅提升。| 图表来源于《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
在员工保障方面,除社保外,34%的企业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35%的企业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社保+商保搭配的多层次综合保障模式开始被更多企业选择,以福利视角、员工视角设计薪酬福利体系建设成为大势所趋。
针对近期企业HR热点关心问题,白皮书指出,中国社保已经步入迈向共同富裕新时代,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社保扩面全覆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等热点趋势需要企业重点关注,转变企业社保发展理念,前置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设计,积极合规推动企业劳动用工体系建设。
| CESIS第九届中国企业社保论坛
2021年是一个划时代的纪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用严谨的社会调研记录了社保过往几年的发展史,也为无数企业前瞻探寻新时代社保政策趋势,推动企业社保持续向合规化、数字化迈进。
未来,51社保将继续秉持“精准聚焦、力求真实、直面问题、务实落地”的研究精神,持续向全国HR群体输出专业化知识体系内容,助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向着合规化、标准化、数字化迈进。
想了解更多《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内容解读,10月22日 中国企业社保论坛上海站即将开启,届时,国内知名社保专家、众合云科创始人兼CEO余清泉将详细解读白皮书,更多精彩内容,等您报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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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多发19天工资,但这5种加班不算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国庆长假又要到了,激动的7天长假倒计时3天。但HR们最在意的,应该是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51酱又来科普了。国庆加班的小伙伴也不用沮丧,失去了假期,挣到了钱,毕竟国庆加班7天可以多拿17天工资。(标题算错啦,在此更正╥﹏╥)国庆加班7天,多拿19天工资2021年国庆节连休7天,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休假日,10月4日至7日均为调休。一、国庆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六个月内可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10月1日至3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4日至7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二、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三、加班工资不含月工资 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所以国庆加班7天都给工资的话,算起来是:9天工资(前3天的3倍工资)+8天工资(后4天,每天2倍工资)=17天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以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这5种加班不算工资国庆长假期间你想拿加班费吗?请先搞清楚自己是否真的属于加班,还是属于“假装加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加班时一般会排除以下五种情形。 排除一 出差途中时间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简单地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还必须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支持。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职工也可以在旅途中休息,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加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将劳动者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排除在加班之外。当然这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押钞员在出差途中提供劳动且不能休息的话,当然也应当认定为加班。 排除二 值班时间加班与值班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职工所分别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加班工资有法定标准。值班报酬是协商的。用人单位应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而值班待遇并无法定的最低标准。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且值班时间亦无上限规定。所以正确辨别“加班”与“值班”尤为重要。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三条,“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简单讲,认定值班与加班,一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另外还要看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有关机构首先会审查劳动者的平时的岗位职责与值班职责是否有关联,值班守则中是否规定在处理完毕异常情况后可以睡值,值班室是否配有床铺被褥,值班的劳动者是否知晓相关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单位安排职工“值班”,一方面,他“值班”时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但是处于比较机动的状态,即也有休息的时间;另一方面,尽管有部分时间可以休息,却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其工作强度毕竟比一般接接电话等“值班”人员要强。这到底算是“加班”还是“值班”呢?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或酌情认定有效加班时间。如根据南京中院《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102号),“合理认定加班时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经常处于长时间等待状态的劳动岗位、睡班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确定对工作量进行合理的折算,如该约定无明显违法的情形,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可酌情扣减合理的生理休息时间。”排除三 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但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需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终结,但综合计时周期尚未结束的,一般可以参照综合计算计时的工作时间确定加班。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尚未终结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加班。 排除四 未超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就是说,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某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被要求加班,平时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国庆节长假期间10月4日-7日休息日调整期间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国庆假法定节假日10月1日-3日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而只是“单超”的话,则没有加班费。但必须强调的是,劳动定额应当合理。《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规定:“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上海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可以按70%至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来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企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排除五 自动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标准工时制或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那么关于加班的事实由谁来举证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当然,现实中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未必都掌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证据,如果用工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加班审批制度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执行情况。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劳动者应对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所以加班如未拿到公司的加班审批单,则要有其他能证明加班的直接证据,否则也可能会被当作“假装加班”,而得不到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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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辞职信后,HR赶紧做好这4步!(规避争议很重要)
作为公司的HR,当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该怎么做?有哪些细节和环节需要特别注意,才能确保后续工作稳稳妥妥的,不出任何差池?
就这些问题,我梳理出与辞职信有关的风险点和实操知识,并结合工作经验给诸位HR宝宝们一些走心的建议,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工作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认真审查离职原因
咬文嚼字排除“雷区”
要记得!任何风险,都从文字的表达开始!
HR小伙伴们在阅读辞职信时,要快速在脑海中建立一个“连接”,即将文字与法条迅速挂钩,把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和可适用的解除类型对接起来,比照后在脑海中作出判断,这辞职的后果是真的了无牵挂的走,还是会有后招“伺候”的?
所以,在审查时对辞职理由要结合上下文再三思量,体察这字句后面隐含的风险。具体要注意两个方面:
其一,是要明确劳动者的辞职理由。
即需要劳动者明确究竟具体以何种原因离职,拒绝出现模棱两可的表述,确保通篇辞职符合客观实际,不要出现不必要的歧义。
比如,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提及解除理由时就四个字“工资原因”,这样的表述就很容易产生误读,有人理解为劳动者不满工资待遇水平,也有人可能理解为工资未足额支付。
现实中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HR会怎么处理?相信还有很多涉世未深的HR们,未经深思熟虑,就不假思索地给劳动者盖了章,办了离职手续。
实际上,这里是有风险的,不同的解读导致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原因辞职,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如果被证实确有相关事实,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属于被迫解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天堂还是地狱,完全取决于你的细心哦!
还有HR问,如果劳动者所提的辞职理由,既包括个人原因,也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原因,该如何破解呢?
那我只能告诉你,尽量语重心长地与劳动者沟通,有技巧地引导劳动者只写个人原因的辞职情形,比如回老家、跳槽、上学等原因,剔除掉其他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风险的解除理由。
其二,是避免劳动者辞职理由表述不一
比如劳动者和HR辞职恳谈,又是叙旧,又是感恩,一副依依不舍的画风,但对离职理由却语焉不详,轻描淡写,偶尔可能会含糊地提到说想回老家找工作等个人原因,但实际在离职原因处填写的却是“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发工资”等理由。
很多粗心的HR只顾倾听和安抚,还沉浸在留恋的情绪当中,孰不知早已陷入心口不一的套路,于是贪图省事,便不再细细审查书面表述了,嘁哩喀喳办完离职手续,万万没有想到后来却引发了争议,裁判机关只认书面理由,用人单位被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反戈一击,承担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肠子悔青了吧!
所以一定要注意:花言巧语不可信,书面依据才重要!
属于个人原因辞职情形
灵活掌握“提前三十天”规定
相信很多HR都遇到过这种情形:劳动者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后,急不可待,一分钟都不想在公司多待,恨不得下一秒就要离开,弄得公司很被动,无人接替岗位不说,搞的老板也大为火光。
是不是感到一丢丢无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
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30天,这样是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在劳动者办理完相关手续,结清相关事宜,岗位也有人及时接替的情况下,也未尝不可批准其提前离职,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灵活操作可以减少用工成本的支出,比如薪酬待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成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交完申请后就不辞而别,也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记为旷工,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处理。
审查员工签字的真实性
留存有效书面证据
HR要养成一个习惯,就是在处理员工关系异动有关的各类事件时(请假、加班、调岗、外派学习、生产、辞职等),最好留存劳动者书面填写的记录。
如果单位本身有一套人事管理的范本表格,方便劳动者平时按需填写,一定是最好不过的了。
这样的好处是:
一是避免由劳动者制作书面文书上会产生的各种跳脱表达;二是表格上流程步骤清晰,审批程序明确,一目了然,便于管理。
尽量避免口头、电话、QQ、微信等方式的申请,这样能保证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手里有充分的书面证据。当然现在电子证据也能作为证据,问题是这类证据,真实性比较难审查,而且难于保存。
有HR可能会问,如果劳动者因为一些原因不方便书面申请,能不能后补?
这里,我们也要把握好一个度,对劳动者过于苛刻,要求其完成不可能的任务,只会适得其反,引发矛盾。
这个时候不妨同意其后补书面申请的要求,然后不动声色地对劳动者的通话记录进行录音,做好取证工作,以防其事后对口头说过的话不承认。
关于签字,首先要保证是本人所签,防止有些不怀好意的劳动者有欺诈的念想。所以能当场签就当场签,尽量避免“隔夜签”、“出门签”、“快递寄送”。
其次,要留意劳动者签字的字迹,防止其使用的是变色墨水。
这里有两个建议:一个是对字迹颜色感到怀疑时,可以过片刻再核验一下,查看有没有褪色的情况发生;另一个是可以对照劳动者以前签过字的书面材料,看有没有明显的字迹笔法上的出入。
以上种种,建议HR小伙伴们在不动声色中完成,细节体现情商!
保存好辞职信的原件
确保签批流程在可控范围
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意味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示真实的辞职意思。
所以,HR们只要确定劳动者“离意已决”,最好明确提醒对方,辞职信不能撤回,亦不能修改,防止劳动者借故收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这里要注意,拿到辞职申请书,再启动离职流程!未拿到,万万不可启动程序。
那如果有人问,劳动者先是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也启动解除程序了,后来劳动者又借故拿走了辞职申请书怎么办?
对于这样的人,我只能罚你抄写劳动合同法100遍了。
一般来说,HR收到辞职信后,人事管理规范的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再填写一张离职申请表(或离职交接表),然后各部门依次审批签字,核查有无未结事项,最后由相关上级领导决签,同意即可辞职。
这里要注意,HR一定要收好辞职信的原件,而不是看完就退还给对方。对于原件,小编再次强调:
收好!存好!锁好!六个字牢记于心哦!
因为毁坏,丢失,被偷的情况屡见不鲜!
另外,对于签批程序繁琐的单位,为避免劳动者私自复印,用一套离职交接表复印件对付签批流程,而私下拿走离职交接表原件用来做“其他文章”,在收到表后要好好审查所有的手写字迹是否为原迹,尽量在一天之内办完签批程序,并收回原件。
来源 | 孙鹏,原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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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9月1日正式实施,事关企业数据安全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该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律法,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自2020年6月28日以来,《数据安全法》经历了三次审议与修改,确定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监管依据。
此次发布的《数据安全法》从公民权益、行业领域、国家战略等方面多层次的影响国家信息化建设,加上之前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民法典》等,从国家法律层面已经构建了一条宏观的互联网安全体系的主线。企业数据安全不容忽视数据安全贯穿企业始终,作为HR自然更应该时刻保持数据的高度敏感,特别是在对于员工的数据安全方面。根据公开报道,2020年全球数据泄露的平均损失成本为1145万美元;2019年数据泄露事件达到7098起,涉及151亿条数据记录,同比2018年增幅284%,由于数据泄漏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极其重大,且负面影响也极为深远。另外据统计,世界上每分钟就有2个企业因为数据安全问题倒闭,而在所有的数据安全事故中,只有20%-30%是因为黑客入侵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70%-80%是由于内部员工的疏忽或有意泄密造成的;同时78%的企业数据泄露来自内部员工的不规范操作。如何管理企业员工及其数据安全呢?由此可见,员工安全意识的薄弱正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忽视数据安全意识教育,可能使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怎样才能提高员工保护数据安全的意识?员工不会,那我们HR就来教他们就行了,所以下面的方法主要靠培训告知为主。比如我们可以制定员工规范操作计算机的详细规定、多次举行全面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大会、告知使用相关安全产品进行协助保护数据安全。最近51酱也参与了公司举行的信息安全培训课,通过学习了解到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数据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稍有数据泄露,就极其容易带来严重后果,特别是当这些数据涉及用户的敏感数据时。据悉,这种数据安全的培训很有必要,特别是当HR新招到员工入职公司的时候,及时给员工进行数据安全教育,并把这一培训列为员工入职培训的内容之一,就如给新入职员工打了一支“预防针”,能从一开始就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数据安全规定。其次,我们都说学而时习之,只有反复学习不断思考才能强记于心。通过HR的定期培训、层层深入能够使员工时刻谨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帮助员工规避数据安全的各种风险,降低企业的损失。当然了,如果员工泄露数据的情况很严重,甚至HR还会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这当然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结果。一些值得HR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的方法分享:HR可以在办公室各个区域张贴各类信息安全教育或指引,新员工入职时,HR对接部门数据安全同事对入职员工进行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定期举行由数据安全委员会负责的教育培训,技术团队教授员工正确使用电脑和授权软件的方法,从技术上做好风险规避,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内网了。另外,为及时全面了解员工使用计算机的情况,HR还可以定期评估员工各项计算机操作。除了以上方法,我们还可以通过安全知识问答、主题辩论赛、竞技赛等这种有奖问答的方式来吸引更多员工关注数据安全。不管通过什么方法,只要这种方法适合企业本身的管理,并且能帮助达到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的目的,大胆尝试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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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确诊111例!上班感染新冠算工伤吗?医疗期怎么计算?人社部回应了!
短短十来天,南京疫情已波及至15省份20多个城市,医管局连发2文,指导抗疫工作。
大家的心弦又被牵动了起来,虽然上次51酱给大家科普了防疫隔离期间的工资、假期计算标准,但大家还有更多的问题。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打新冠疫苗算不算病假?被防疫隔离算不算医疗期?其实这些问题,早在年初复工的时候,人社部就已经回答了,而且还有相关的劳动案例可以参考。51酱在此再集中答复一下吧~ 疫情期间和复工后的
相关问题解答
1、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2、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3、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6、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紧缺的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开展“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7、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8、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9、接种新冠疫苗算病假吗?
现在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地都在逐渐开展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因为很多人都需要上班,需要请假接种新冠疫苗,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病假算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那么,接种新冠疫苗是否属于上述规章中所述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果所在地政府已经部署新冠疫苗的报名接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个人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防疫措施的义务,即已经构成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10、疫情期间,员工谎报行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员工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如果因员工谎报行程,影响到公司利益,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涉疫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4点政策解读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1、政策要点
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文件提出,《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应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处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应当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劳动法的适用条款,劳动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部分地区在文件中对中止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针对个案,大范围适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如: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规定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涉疫情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精神,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
1、政策要点
一是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者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对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是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存在问题
相当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包括“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
3、处理依据
一是根据17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将有关人员纳入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范围。
二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的涉疫情争议处理问题解答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慎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三)医疗期
1、政策要点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人社部门文件提出,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3、处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不能将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主要理由:隔离治疗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四)年休假中的“协商”
1、政策要点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统筹安排。
2、存在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使用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协商,存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的困惑。
3、处理依据
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方四家8号文件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只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单方决定权。
另外,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和休假安排,之前51酱已经发过相关科普文章:本土新增55例!人社部权威解答:员工被隔离,工资必须正常发!
目前,全球疫情形势仍复杂、严峻,部分省份相继出现本土疫情,“战疫”仍未结束,防护还要继续,希望大家继续保持高度的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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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云科
全国省会公积金大变!事关购房贷款、到手工资...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公积金调基政策都已发布公积金调基政策,之前51酱已经给大家汇总过50+个城市的公积金基数。
每年公积金基数的调整,都对我们职工的工资有着重大的影响。公积金基数上调,交的公积金越多,到手工资当然越少。但好处在于,本来之前要缴2年多公积金,才能积累满足贷款条件的余额,但扣费增加以后,个人和公司交得都多了,攒够余额的速度也在加快。公积金贷款可比商贷划算不少呢!51酱跑完了所有省会城市的公积金官网,把剩余城市的公积金基数,也给大家分享一下。 01、武汉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二、2021年度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区域划分为两档,主城区为2010元,新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为1800元。
三、调整后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02、长沙市
一、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9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1700元/月)。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5603元”计算,2020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00元。因此,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6400元,最低为1700元。
湖南省内铁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参照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进行缴存(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以每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公积金缴存调整文件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请示>的复函》(湘建金函〔2019〕1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20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测算,2021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6336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70元。
二、执行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1年7月9日至9月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
03、郑州市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缴存单位基数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9464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36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68元。按照郑州市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2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01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60元。
三、202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1年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年度基数调整需提供《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
04、西宁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2021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基数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西宁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91元,下限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700 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四、调整时间
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
05、成都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99元。二、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06、洛阳一、办理时间
2021年7月8日-9月20日。各单位具体调整时间附后,逾期不再办理基数调整。
二、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2020年度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416.67元的3倍,即19250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2018〕26号),即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020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即3079元,上限为2020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546元。
三、缴存比例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6%。
07、济南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7098元。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与去年保持一致,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9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30元。
08、天津
一、确定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二、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4 号)规定,计算2021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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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云科
51社保当选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理事单位
日前,众合云科旗下品牌51社保正式当选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广州人协”)理事单位。作为国内领先的HR SaaS科技服务商,众合云科将充分发挥自身平台与专业优势,积极协同广州人协,共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全面发展。
行业深耕 服务企业超36000家
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是2016年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以“真诚服务、嫁接商机、深度交流”为宗旨,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引领”为基础,致力打造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为政府出台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和人才优惠政策、人力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思路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创新理念技术、前沿市场预测和大数据分析挖掘服务。
基于人力资源行业16年深耕,众合云科旗下品牌51社保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独特的全直营服务模式,始终坚持⽤商业⼿段解决社会问题,已累计为36000家企业、700家上市企业、1500000⽤户提供综合人力资源解决方案服务,并在在全国130+城市拥有直营分公司。此次51社保成功当选广州人协理事单位,一方面彰显了企业高品质、高效率的企业实力,另一方面更是人力资源行业组织对企业影响力以及贡献值的认可。
51社保始终秉持“让每一份工作都有保障”的集团使命,坚守“客户第一”的核心价值观,积累了广泛的业内声誉和客户口碑;同时依托全国200+专家领衔的服务团队,开拓性地首创了SSCOP新型社保服务模式;连续8年发布《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系列报告,全面展示中国企业的真实社保现状与政策趋势研判。
“我们希望通过强强联合,共同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众合云科创始人兼CEO余清泉表示,未来将继续深化专业服务能力,为行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范本,发挥好理事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
科技赋能 引领行业服务升级
“技术带来的不单是效率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体验和保障。”今年4月众合云科品牌发布会上CTO方流分享到,相比于传统社保服务的几分钟甚至几十分钟,51社保只需要3s,就能帮助用户实现从提交社保服务单到完成服务的全流程。
作为国内领先的HR SaaS科技服务商,众合云科行业首创4S服务模式(方案Solution+系统System+共享服务Shared Service),针对标准劳动者、新经济从业者和特殊人才等多种形式,自主研发101HR、海握科技、51同路等SaaS平台,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共享服务解决方案,让企业聚焦核心主业,让劳动者更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引领服务升级。连年来,众合云科持续加大产业研发投入,升级101 HR 的SaaS平台功能;强化软服一体自动化机器人悟空系统与自主研发的Ukey管理系统;自主研发磐石系统支持业务流转交付等,从底层技术和数据的角度提升行业服务效率和准确率,通过技术手段将HR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引领行业技术升级。值得一提的是,众合云科也是业内唯一一家支持所有服务唯一编号查询、全流程线上追溯、服务结果全流程截图验真、全流程满意度评价的互联网+综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截止目前,众合云科已拥有超过40项技术专利、260余项知识产权、多次荣获科技成果奖。
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众合云科将持续坚持技术驱动服务,通过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与客户服务效率;同时关注用户的服务体验,让平台操作变得更加简单、便捷,也让服务变得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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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云科
超30地公布社保基数,深圳上限居榜首,高达34860元!
每天都有无数小伙伴给51酱留言:社保基数出了吗?!社保基数怎么还不出?51酱真是一刻不敢懈怠地天天查阅各地人社官网,好在终于有22个城市出台了社保基数文件,总算给小伙伴们有个交代了!最新出台的文件一并汇总给大家。广东省广东省霸气,一出台就是全省一起公布!广东省公布了全省各个城市的社平工资,社保基数按照社平工资而定。其实有的省市已经出台了社平工资,即便没有出台社保基数,大家也能自行推断社保基数的区间。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919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6122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6334元。
请各市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广东省各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北上广深4个重点城市,已有3个城市(广州、深圳、上海)社保基数上下限和公积金基数上下限都已公布,北京已公布了公积金基数,还剩社保基数暂未公布,可拭目以待!
广东省同时还公布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
一、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按人社部发〔2021〕29号文办理。
二、放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按照人社部发〔2021〕29号文“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要求,已完善省集中式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系统,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执行,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按《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95号)执行。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按照人社部发〔2021〕29号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要求执行。
四、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推进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和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机构要在现场显著位置公开办事指南,规范编制告知承诺书,方便办事群众查阅、索取。
根据人社部发〔2021〕29号文要求,上述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
上海市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056元(10338元/月),比上年增长7.9%。按此计算,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1014元/月。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的规定,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将分两年过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5975元/月。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按10338元/月执行。
2021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北京市
北京虽然还没有发布社保基数,但部分地区发布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起,对我区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各参保单位可通过 “大兴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在线查询】-【单位工伤费率调整明细】模块查询相关数据。(注意:查询口令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时注意字符的大小写)
提示:在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无误的情况下,如查询不到,即单位工伤费率未调整。
苏州市
一、2021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
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暂按6862元执行。
镇江市
一、2021年7月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586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合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缴费人未作档次调整,将按照原档次对应的新缴费基数进行征收(见附件)。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021年度缴费标准不变。
四、2021年7月12日起,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办税服务厅、支付宝、微信等各类办费渠道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业务。
常州市
一、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参保人员按原档次套转为新基数,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可前往各级就业服务中心大厅税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暂按3800元执行。
昆山市
一、2021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
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暂按6862元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文件正式公布后,统一按省规定执行。
襄阳市
根据2020年度全市统计年报数据结果,2020年度全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066元(5172元/月),全市全部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146元(5179元/月),全市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5824元(4652元/月)。
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0490元(5874元/月),市区全部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984元(5915元/月),市区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885元(5407元/月)。
我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11号)规定,执行第2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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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云科
震惊!给员工开购房《收入证明》,她却拿来告公司!
基本案情
王小惠于2016年11月入职湛江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公司全面停业整顿,除留守人员之外,员工都离开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8日王小惠离职。
2019年2月18日,王小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月×2个月×2倍)。王小惠主张其月薪为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月薪为9000元。
仲裁委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其月收入应以工资表的收入为准,仲裁委依据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来确认王小惠的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月并计算王小惠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差距较大,不符合常理,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惠在公司工作2年2个月,公司应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王小惠,根据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1个月的工资表,王小惠11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是5040.27元。
至于王小惠提出其月工资收入应按9000元/月计算的问题。王小惠该主张主要是依据其提供的《收入证明》,但综合王小惠在庭审中确认的是其本人签名的收入情况来看,与其主张的9000元/月差距较大,不符合常理。
公司认为该收入证明中的内容(含月收入)都是王小惠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公司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比较客观、合理的,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并不能作为王小惠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依据。
由于公司不提供2018年2月的工资表,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出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王小惠的工资收入是5157.67元/月,与王小惠前11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5040.27元基本相符,且因未能提供完整工资表的责任在公司,综合考虑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其他11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一审法院确认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57.67元/月。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给王小惠经济补偿金为12894.18元(5157.67元/月×2.5个月=12894.18元)。
王小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月工资有误,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工资总收入都是9000元以上(底薪+绩效工资),并且提供的收入证明上有公司的公章,一审判决认定不能作为王小惠的工资收入依据是错误的。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仅凭《经济收入证明》不能证明王小惠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9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向王小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王小惠以其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工资总收入在9000元以上为由,上诉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因《经济收入证明》是开具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司抗辩称该收入是王小惠为买房需要,请求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不是其实际领取的工资,理由较为合理,仅凭《经济收入证明》不能证明王小惠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9000元。
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王小惠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3月至11月的月工资分别为5087.13元、5087.13元、4977.54元、4975.96元、4975.96元、4975.96元、4953.00元、5154.98元、4952.97元、5157.67元、5157.67元。
经王小惠确认是其本人签名的工资为2018年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至10月这8个月工资,平均工资为5027.78元。对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这3个月工资,虽然王小惠否认是其本人签名,但从这3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看,与王小惠确认是其本人签名的其他8个月的工资收入基本相符,故一审判决认定该3个月的工资收入为王小惠的工资收入,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王小惠上述11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40.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王小惠于2018年12月18日离职,故应以王小惠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
但因公司未能提供王小惠于2018年2月的工资收入,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出王小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一审判决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按公司在起诉状中确认的月工资5157.67元作为计算王小惠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1酱划分析,本文公司之所以能胜诉的关键在于,有员工签字证明的工资条,证明员工的真实收入情况。但很多公司都不会发工资条,更别说让员工签字确认了,还是会存在一些风险隐患。
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当事人系化名)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法律(H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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